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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新城荏田南2-2街区建筑协议

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商要求地区的图片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议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地基上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有可能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什么是“事前协商要求地区”?
  • 被认可的建筑协议区域图(PDF:158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的人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1,223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的概要(协议的摘录)
    (建筑物的限制)
    第8条前条规定的协定区域内的建筑物的地基、用途、及形态,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建筑物的用地
    A建筑物的地基最小面积为每户210m2以上
    i建筑物用地的主要出入口,确保宽2米以上、深1米以上的空地。
    在建筑物的地基内确保占地面积的20%以上的绿地,进行绿化。(在这种情况下,篱笆的绿化部分也作为绿地。)
    e建筑物用地的道路边界侧为栅栏或篱笆等,禁止砖墙、万年围墙。
    (2) 建筑物的用途建筑物的用途是独门独院专用住宅、二户同居住宅(注)、诊疗所并用住宅。但是,附属的栋不在此限。
    (3) 建筑物的形态
    A建筑物的地上层数为2以下。(地下层除外。)
    i从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地基边界的距离,到道路边界为止在1.5m以上,到其他邻地边界为止在1m以上。 但是,在不足外壁后退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符合以下(a)或(i)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ア) 建筑物主体的出窗,其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的中心线的长度合计在3m以下。
    (イ) 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
    屋顶坡度在4寸梯度以上,屋顶葺材及外墙材料的形状、材质、色彩等方面,不损害街道的景观。
    但是,附属的栋不在此限。
    e建筑物的延地板面积在90m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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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部地域城市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电话:045-671-2667

传真:045-663-8641

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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