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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新城熏风台建筑协议
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4月4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议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如果事先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关于邻接地,今后有可能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建筑协议区域图(PDF:137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的人的土地)的详细图
建筑协议书(PDF:203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限制的概要(协议的摘录)
(关于建筑物的标准)
第6条
协定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地基、位置及设计,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建筑物的用途包括一户建专用住宅(包括多户同居住宅)不能建造长屋。
(2)建筑物的层数除地层外,在3以下。
(3)缔结本协议时的地基(以下称为“地基”。)不得变更其高度。但是,用于建造停车场或轮椅用斜坡等的切土及盛土不在此限。
(4)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及邻接边界线的距离(以下称为“外壁的后退距离”。)为1米以上。但是,在不到外壁后退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一号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ア)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线的长度合计在3米以下。
(イ)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地板面积合计在5平方米以内。
(5)主要屋顶的形状是坡度屋顶。
(6)外观的色调与周边相协调。另外,不得以与本建筑协定区域的建筑物不同的色调为基调。
(7)用地的主要出入口如下。
(ア)在门前确保纵深50厘米以上的平坦空地。
(イ)如果是外开门的话,开门的时候门不要在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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