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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新城夕月野建筑协议

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商要求地区的图片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议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地基上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有可能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什么是“事前协商要求地区”?
  • 建筑协议区域图(PDF:281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的人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186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的概要(协议的摘录)
    (关于建筑物的标准)
    第6条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地基、位置及设计,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建筑物的用途如下所示:
    一户建专用住宅(包括多户同居住宅)
    i前号建筑物附带的(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5规定的除外。)
    (2) 除建筑物的地层以外的层数在3以下。
    (3) 缔结本协议时的地基(以下称为“地基”。)不得变更其高度。但是,为了建造汽车车库的切土和盛土不在此限。
    (4) 建筑物的高度不超过地基面10米,屋檐的高度不超过地基面7米。
    (5) 占地面积在165 m2以上。
    (6)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及邻地边界线的距离(以下称为“外墙的后退距离”。)为1m以上。但是,在不到外墙后退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符合以下各号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线的长度合计在3m以下。
    i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
    (7) 围墙或栅栏的构造是有透视性的栅栏或篱笆。但是,面向地基内停车场的部分、门或门柱不在此限。
    (8) 主要屋顶的形状是坡度屋顶。
    (9) 外观的色调以接地色(茶系或灰色系)为基调。
    (10) 用地的主要出入口如下。
    在A门前确保纵深50cm以上的平坦空地。
    如果是外开门的话,开门的时候门不要在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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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部地域城市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电话:045-671-2667

传真:045-663-8641

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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