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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理发店、美容院的信息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5月14日

目录

关于理发店、美容院的申报

这是关于理发店、美容院的开设、变更等各种申报的介绍。
关于必要材料和手续流程等详细内容,请看下面的资料“关于理发店和美容院开设手续”。
关于开设理发店、美容院的手续(word:202KB)

关于事前商量和申报书的提交,在各福利保健中心生活卫生课受理。

新开设理发店和美容院

新开设理发店和美容院的话需要办理开设申请手续。提交申报书的时候,请事先向开设预定地所在区的福利保健中心生活卫生课咨询。

〇样式可以从下一页获取。
理容所:根据理发师法开设理发所的申报(外部网站)
美容院:根据美容师法开设美容院的申报(外部网站)

申报事项的变更

申报事项有变更的情况下,需要办理变更申请的手续。
例:・理(美)容师及管理理(美)容师的新雇佣及退休
  ・开设者的地址、姓名、法人名称、法人代表者的变更
  ・理容所、美容所的设施名称变更
  ・设施、设备的变更
  ※设施及设备大部分发生变更时,有需要办理新开设申请手续的情况。
   设施、设备变更时,请事先与设施所在区的福利保健中心生活卫生课商量。

〇样式可以从下一页获取。
理容所:根据理发师法的申报事项变更的申报(外部网站)
美容院:根据美容师法的申报事项变更的申报(外部网站)

开设者的地位继承

从其他营业者那里,作为(理)美容院的营业者继承地位的情况下,需要办理继承申请的手续。
・发生营业者的继承,继承人继承理(美)容所的营业的情况⇒继承继承申请书
・营业者(法人)通过合并或分割继承了理(美)容所的情况⇒合并·分割继承申请
・通过营业转让继承理(美)容所的情况           ⇒ 营业转让继承申请

〇样式可以从下一页获取。
・继承
理容所:根据理发师法的理发所继承的申报(外部网站)
美容院:根据美容师法的美容院继承的申报(外部网站)
・合并或分割
理容所:根据理发师法的理发所的合并、分割继承的申报(外部网站)
美容院:根据美容师法的美容院合并、分割继承的申报(外部网站)
・营业转让
理容所:根据理发师法,通过转让理发所的营业来继承地位的申报(外部网站)
美容院:根据美容师法,通过转让美容院的营业来继承地位的申报(外部网站)

设施的废止、停业

理发店和美容院关门的话,需要办理废止申请手续。

〇样式的获取和手续可以从下一页开始。
理容所:根据理发师法废止理发所的申报(外部网站)
美容院:根据美容师法的美容院废止申报(外部网站)

关于出差理容、出差美容时的处理

理发师法及美容师法规定,理发师及美容师不得在理发所或美容院以外的地方对客人进行理发或美容的手术。
但是,仅限于因高龄或疾病等原因外出困难的人为对象的情况下,可以在理发所或美容院以外的地方进行理发或美容。
在这种情况下,去客人的家、社会福利设施、医院等地剪发、剃须(只有理发师可以)等叫做出差理容、出差美容。

可以进行出差理容、出差美容的情况

  1. 因疾病及其他理由,不能来理发店或美容院的人为对象的情况
    (对象者的例子)
    • 在需要看护疾病、骨折、痴呆症、障碍、卧床不起等的情况下,很难去理发店、美容院的人
    • 进入社会福利设施(特养等),不能去理发店、美容院或者困难的人
    • 在家里进行婴幼儿的育儿和老年人的看护,家人的援助、育儿、看护服务的利用很困难,不能去理发店、美容院的人
  2. 参加婚礼等仪式的人,在仪式之前进行的情况
  3. 在演出等之前对在演出场所等进行演艺的人进行的情况

关于出差理容、出差美容时的卫生措施

出差理发、出差美容时,请和在理发店或美容院进行手术时一样,根据理发师法及美容师法进行卫生措施。

【PDF】给出差理容、出差美容的经营者们(PDF:523KB)

关于理发店、美容院的重复开设

只要满足理发店、美容院所需的卫生条件,并且只有具备理发师、美容师双方资格的人才能组成的设施,就可以在同一场所开设(重复开设)理发店、美容院。

重复开设时的注意事项

  • 在重复开设的理发店、美容院,只有具备理发师、美容师双方资格的人才能作为技术人员从事。
  • 想要重复开设的理发店、美容院的营业者,在开设申报时需要提交重复开设的相关事项。

关于可以重复开设时的必要条件等的详细内容,有设施的区的
福利保健中心生活卫生课环境卫生股
请向我们咨询。

【PDF】关于可以在同一场所开设理发店和美容院的情况(PDF:405KB)

关于理发店、美容院的洗发设备的设置

开设理发店、美容院的时候,进行头发相关的工作的时候,作为卫生上必要的措施,需要设置“洗发专用的设备”。

关于详细内容,设施所在地区的
福利保健中心生活卫生课环境卫生股
请向我们咨询。

【PDF】从2014年10月1日起,理发店、美容院的构造设备标准发生了变化(PDF:888KB)

对象设施

2014年10月1日以后,新提出开设申报书的设施成为对象。

关于2014年9月30日之前开设的设施的标准的适应

2014年9月30日之前已经开设的设施以及提出开设申报书的设施,不需要设置“洗发专用设备”。但是,由于2014年10月1日以后的大规模扩建等原因,需要进行新的开设申报时,需要设置“洗发专用设备”。

关于理发店、美容院的咨询处

关于理发店、美容院的申请、申报、咨询等,有设施的区的
福利保健中心生活卫生课环境卫生股
请向我们咨询。

相关法令

理发师法关系

美容师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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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页的咨询

医疗局健康安全部生活卫生课

电话:045-671-2456

电话:045-671-2456

传真:045-641-6074

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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