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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滨今宿Panatown建筑协议
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议区域)
建筑协定地区
从建筑协定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地基上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有可能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什么是“事前协商要求地区”?
- 被认可的建筑协议区域图(PDF:328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的人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300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的概要(协议的摘录)
(关于建筑物的标准)
第6条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结构、地基、位置及设计,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建筑物的用途,除住宅部分作为住宅住宿事业法(2017年法律第65号)规定的申报住宅以外,如下所示。
独门独院专用住宅(包括二户同居住宅)(※注释〔1〕)(PDF:300KB)
二一户建医院(兽医院除外。)合用住宅
三政令第130条之3所示的兼用住宅中,运营委员会认可了不会因噪音、振动、臭气等损害居住环境的住宅(※注释〔2〕)(PDF:300KB)
运营委员会认可的不会损害四居住环境的
(2) 建筑物的高度不超过9米,屋檐的高度不超过7.5米。
(3) 除地层以外的建筑物的层数在2以下。
(4) 占地面积在180m2以上。
(5) 地基不能变更。但是,汽车停车场(以下称为“车库”。)、用于建造外部楼梯等或轮椅用的斜坡或升降机等的切土或盛土不受此限制。
(6) 建筑物等不能在面向地基边界线的拥壁天端的外侧建造。但是,符合以下任意一项的,不在此限。(※注释〔3〕)(PDF:300KB)
一个建筑物的屋檐或檐
在不从二宅地地表突出的状态下设置的地下车库等,在车库上部外墙等不足后退距离的部分的地基边界线侧进行栽植的
运营委员会认可的不会损害三居住环境
(7)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地基边界线的距离(以下称为“外壁的后退距离”。)中,到道路边界线的距离的最低限度在2m以上,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的最低限度在1m以上。但是,在外墙后退距离不足最低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下,不受此限制。(※注释〔4〕)(PDF:300KB)
一外壁或代替其的柱的中心线的长度合计在3m以下,且该部分的外壁的后退距离在6条(7)规定的数值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车库除外。),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
三用于车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积在20m2以下,且仅用柱子和屋顶建造。
在不从四宅地地表突出的状态下设置的地下车库等,在车库上部的外墙等不足后退距离的部分的地基边界线侧进行栽植。
(8) 建筑物的屋顶和外墙的色彩与周围的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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