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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商要求地区的图片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议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地基上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有可能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什么是“事前协商要求地区”?
  • 被认可的建筑协议区域图(PDF:663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的人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745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的概要(协议的摘录)
    (关于建筑物的标准)
    第6条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地基及设计,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建筑物的用途如下所示。
    A独门独院专用住宅(包括二户同居住宅)
    i诊疗所合用住宅
    动物医院并用住宅
    在令130条之3所示的兼用住宅中,运营委员会认为不会因噪音、振动、臭气等而损害居住环境的住宅
    o其他运营委员会认为不会损害居住环境而承认的
    (2) 建筑物的高度不超过地基面10米。
    (3) 占地面积在100m2以上。
    (4) 地基不能变更。但是,建造停车场、楼梯或轮椅用的斜坡或升降机等部分的切土或盛土不在此限。
    (5) 建筑物等不能在面向地基边界线的拥壁天端的外侧建造。但是,符合以下任意一项的,不在此限。
    A建筑物的屋檐及檐
    运营委员会认可的不会损害居住环境
    (6) 建筑物的屋顶和外墙的色彩与周围的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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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部地域城市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电话:045-671-2667

传真:045-663-8641

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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