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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光台杉木台住宅区建筑协议
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包括建筑协议区域)
建筑协定地区
从建筑协定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地基上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有可能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什么是“事前协商要求地区”?
- 被认可的建筑协议区域图(PDF:468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的人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642KB)
※根据建筑基准法的修改,协议书中记载的条款发生了偏差。详细内容请看有关建筑协定限制的建筑基准法的条款。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的概要(协议的摘录)
(建筑物的限制)
第6条前条规定区域内建筑物的位置、结构、用途、形态,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1户建的住宅专用或医院(兽医院除外)合用住宅。
(2) 除地层外,层数应在2以下。
(3) 从地基面(本协议签订时)开始的最高高度为10米,屋檐最高高度不得超过7米。
(4) 从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邻地边界线及道路边界线的距离应在1m以上。但是,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5条之5※的规定的建筑物及门袋,或距地面35cm以上的出窗不在此限。
(5) 不能分割、合并地基。
(6) 混凝土块等具有封闭性的围墙应在距住宅用地盘1米以内的高度,超过的高度必须采用篱笆或网栅栏等开放性的结构。但是,与宅地盘面比道路面低的宅地有关的围墙不在此限。
※根据建筑基准法的修改,协议书中记载的条款发生了偏差。详细内容请看有关建筑协定限制的建筑基准法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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