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更新日期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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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富士见台建筑协议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包括建筑协议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地基上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有可能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什么是“事前协商要求地区”?
- 被认可的建筑协议区域图(PDF:3,953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的人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107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的概要(协议的摘录)
(关于建筑物的标准)
第6条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地基、用途及形态,未按照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不是吗?
(1) 建筑物的用途包括独门独院专用住宅(包括2户同居住宅)、医院(动物医院除外
)或独门住宅兼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3规定用途的住宅。
但是,关于区域图所示的区划,住宅专用的长屋(住户的数量最多2户)也是建筑
能干。
(2) 占地面积在150m2以上。
(3) 地基的地面不能变更。但以下情况不在此限。
建筑附属于A建筑物的车库的切土及盛土。
i建筑物新建、扩建或改装时产生的土等高度不满30cm的盛土。
(4) 建筑物附属的砖墙等,高度在2米以上的不能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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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部地域城市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电话:045-671-2667
传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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