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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限山自治会住宅地区建筑协议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7月5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包括建筑协议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地基上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有可能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什么是“事前协商要求地区”?
- 被认可的建筑协议区域图(PDF:2,154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的人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1,920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的概要(协议的摘录)
(关于建筑物的标准)
第6条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用地及位置,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A地区
(1) 用途
一户建专用住宅(包括两户住宅。)或医院(兽医院除外。)并用住宅以及不妨碍良好居住环境的兼用住宅,由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认可。
(2) 层数
除地层外,为2以下。
(3) 建筑物的高度
建筑物的高度是指地基面(协定批准公告时的地基面。以下相同。)至10米以下,屋檐高7米以下。
(4) 地基面的高度
上一期规定的地基面不因填土而变更。
(5) 外墙后退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邻地边界线及道路边界线的距离(以下称为“外墙的后退距离”。)为1m以上。但是,在不到外壁后退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符合以下a或i的情况不在此限。 -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线的长度合计在3m以下。
- i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
- (6) 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 占地面积在125 m2以上。
(7) 外楼梯
邻地一侧不能设置外楼梯。但是,实施隔音措施、遮眼等,不损害相邻关系的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认可的除外。
B地区
(1) 用途
一户建专用住宅(包括两户住宅。)或医院(兽医院除外。)并用住宅以及不妨碍良好居住环境的兼用住宅,由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认可。
(2) 层数
除地层外,为3以下。
(3) 建筑物的高度
建筑物的高度在距地面12米以下,屋檐高10米以下。
(4) 地基面的高度
上一期规定的地基面不因填土而变更。
(5) 外墙后退
外墙的后退距离为50cm以上。但是,在不到外壁后退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符合以下a或i的情况不在此限。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线的长度合计在3m以下。
i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
(6) 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占地面积在100m2以上。
(7) 外楼梯
邻地一侧不能设置外楼梯。但是,实施隔音措施、遮眼等,不损害相邻关系的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认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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