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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野九丁目建筑协定
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包括建筑协议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地基上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有可能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什么是“事前协商要求地区”?
- 被认可的建筑协议区域图(PDF:1,103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的人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1,136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的概要(协议的摘录)
(关于建筑物的标准)
第6条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用地及位置,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但是,公益用地上的町内会馆等建筑物与横滨市协商后,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认可的不在此限。
(1) 建筑物的用途是1户建专用住宅(包括两户住宅)、没有住院设备的诊疗所(兽医院除外)并用住宅。
(2) 建筑物的高度不超过地基面10米。
(3) 建筑物的最低占地面积A地区为180m2(但区划编号7为160m2),B-1地区为150m2,B-2地区为180m2。
(4) 地基的地基面及拥壁不得变更批准公告时的状态(不改变高度及位置的建筑调换除外)。但是,符合以下任意一项的,不在此限。
一用于新设或转移汽车停车场的。
二获得了第7条规定的协定运营委员会的批准。
(5) 即使在地基边界内,也不能从面向道路边界线及邻地边界线的拥壁外侧伸出来建造建筑物等。但是,建筑物的屋檐和檐不在此限。(附图No.2)
(6)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边界线的距离在1m以上,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A地区在1m以上,B-1地区和B-2地区在附纸、图No.3以及No.4所示的值以上,C地区在0.5m以上。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项的,不受此限制。
一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线的长度合计在3m以下。
二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
(7) 汽车停车场的出入口不设置在道路的尽头部分。
(8) 关于附页、图No.3及No.4所示的共用地,共用地A为B-1地区,共用地B为B-2地区,作为与各自共用地相邻的土地的居住者的公共空间来使用,不设置建筑物、栅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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