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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84:荣小山台地区

城市规划决定:2008年10月3日

最后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计划图

・计划书
名称 荣小山台地区规划
位置 横滨市荣区小菅谷四丁目、小山台一丁目、小山台二丁目
面积 约16.0ha















地区计划的目标 本地区位于荣区北部的丘陵地带,从昭和40年代后半期开始以户建住宅为中心开发。1975年,在本地区的一部分区域缔结了建筑协定,到现在为止维持了良好的居住环境。另一方面,从开发开始经过了30多年,随着重建和扩建的增加,随着城市计划道路环状3号线的交通量的增加,生活环境也在发生变化。
因此,本地区计划的目标是通过引导适合地区划分的建筑物,在维持和保全良好的居住环境的同时,沿着环状3号线,与周边住宅区相协调的街道形成。
土地利用的方针 在努力防止因地基面过度变更而导致的居住环境恶化的同时,将地区划分为5个地区,分别根据以下方针引导土地利用。另外,对于地区内的树木等,应努力进行适当的维护管理。
A地区:除了户建住宅之外,还考虑到周边环境的共同住宅、商业、服务设施等的布局,谋求与低层住宅地的协调。
B、C、D、E地区:为了维持现在良好的居住环境,以户建住宅、多户住宅等为中心,谋求保全宽松的低层住宅区。
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 在A地区,为了与低层住宅地相协调,决定了建筑物等用途的限制、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在B地区,为了保护宽松的低层住宅区,规定了建筑物等用途的限制、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围墙或栅栏的限制。
在C・D地区,为了保护宽松的低层住宅区,规定了建筑物等用途的限制、建筑物容积率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建筑率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围墙或栅栏的限制。
在E地区,为了保护宽松的低层住宅区,规定了建筑物等用途的限制、建筑物容积率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建筑率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围墙或栅栏的限制。
绿化方针 致力于建筑物用地等的积极绿化。
・计划书(续)
地区整备计划









地区划分 名称 A地区 B地区 C地区 D地区 E地区
面积 约1.9ha 约2.4ha 约8.4ha 约0.6ha 约2.7ha
建筑物等用途的限制 下列各号所示的建筑物或工作物不得建筑或设置。
  1. 保龄球场、滑冰场、游泳场、高尔夫练习场、击球练习场等其他类似的东西
  2. 酒店或旅馆
  3. 用于危险品的储藏或处理的物品(不包括用于自己使用的储藏设施及其他类似的物品。)
  4. 神社、寺院、教堂等类似的东西
  5. 公众浴场
  6. 立体汽车车库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 住宅(不包括住户数量超过3户的长屋)
  2. 住宅兼有事务所、店铺及其他类似用途的,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3规定的
  3. 共同住宅(不包括住户数量在3户以上的)
  4. 公民馆、集会所、图书馆
  5. 养老院、保育所及其他类似物,用于该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不到300m2的
  6. 老人福利中心、儿童福利设施等类似设施,用于该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不到300m2的
  7. 诊疗所
  8. 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及其他类似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4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东西
  9. 属于上述各号建筑物的建筑物(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5规定的除外)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 住宅(不包括住户数量超过3户的长屋)
  2. 住宅兼有事务所、店铺及其他类似用途的,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3规定的
  3. 共同住宅(不包括住户数量在3户以上的)
  4. 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5. 养老院、保育所及其他类似物,用于该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不到300m2的
  6. 老人福利中心、儿童福利设施等类似设施,用于该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不到300m2的
  7. 诊疗所
  8. 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及其他类似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4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东西
  9. 属于上述各号建筑物的建筑物(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5规定的除外)
建筑物容积率的最高限度

――

十分之八
建筑物的建筑率最高限度

――

十分之四
但是,符合建筑基准法(1950年法律第201号)第53条第3项第2号的建筑物,加上10分之1。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建筑物占地面积在90m2以上。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165 m2以上。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125 m2以上。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165 m2以上。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土地,不在此限。

(1) 作为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类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
(2) 在实施本项规定时,如果在现在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土地上不符合本规定的,或者根据现有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则不符合本规定的土地,将其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的东西。

墙面位置的限制

――

  1. 从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边界线及邻地边界线的距离为1m以上。
  2. 与前款的规定无关,在实施前款规定时,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土地,其面积不满165m2的,或者根据现有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话,其面积不满165m2的土地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的距离为0.5m以上。
    但是,本规定实施后,建筑物用地的面积达到165m2以上的,或者根据所有权及其他权利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土地,其面积达到165m2以上的除外。
从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边界线及邻地边界线的距离为1m以上。 从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边界线的距离为1m以上,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为0.5m以上。 从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边界线及邻地边界线的距离为1m以上。
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下,不在此限。

(1) 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的。
(2) 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汽车车库除外。)屋檐高度在2.3m以下,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
(3) 用于汽车车库的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的。

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1. 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10米。
  2. 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者到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6.5m的高度以下。
  1. 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9米。
  2. 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者到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0m的高度以下。
――
篱笆或栅栏的构造限制

――

围墙或栅栏的构造有篱笆、栅栏等类似的开放性。但是,栅栏的基础、门柱、门窗等除外。

≪关于地区计划区域内行为的申报≫
・在A地区,因为地区整备计划的全部项目根据建筑基准法在地区计划条例中被规定为限制,所以对于进行建筑确认申请的行为,不需要申报。
※荣小山台地区计划区域制定了当地居民自主规则“小山台地区城市建设方针”。
详情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

关于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部地域城市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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