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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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77:荣本乡台地区
城市规划决定:2007年3月5日
计划图
名称 | 荣本乡台地区规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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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横滨市荣区本乡台一丁目、本乡台二丁目、本乡台三丁目、本乡台四丁目、本乡台五丁目、饭岛町、小菅谷二丁目、小菅谷四丁目、户冢区下仓田町、舞冈町地内 | |
面积 | 约63.3ha | |
区 |
地区计划的目标 | 本地区位于荣区西北部的丘陵地带,从昭和40年代后半期开始以户建住宅为中心开发,1973年开始一部分签订了建筑协定等,到现在为止维持着良好的居住环境。另一方面,从开发开始已经过了30年以上,重建和扩建也在增加。 在本地区导入地区计划时,自治会根据居民等的意见,作为本地区目标城市的印象,制定了以下的“城市建设方针”。 1绿意盎然、保持宽松景观的城市 这是一个超越2代、共同便利、愉快居住的城市 3防止犯罪・防灾・交通安全安心的城市 4怀着关怀之心,互相帮助的城市 本地区计划根据由这4个项目组成的“城市建设方针”,以应对居民生活的变化,维持和保全良好的居住环境为目标。 |
土地利用的方针 | 在A1地区、A2地区、A3地区、A4地区、B1地区、B2地区以及C地区,在谋求以户建住宅为主体的低层住宅等的布局的同时,考虑到良好的居住环境,努力防止因地基面的变更而导致的居住环境恶化。 在D地区,为了充分考虑周边环境,为店铺、医疗设施等居民设立生活便利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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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 | 本地区为了维持和保全以户建住宅为主体的住宅地的良好环境,根据各地区的特性决定了以下限制。 A1地区、A4地区、B1地区、B2地区及C地区,建筑物用途的限制、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最高限度、建筑物容积率的最高限度、建筑物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筑物形态或设计的限制、A2地区建筑物用途的限制、建筑物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最高限度容积率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最高限度。D地区考虑到生活便利设施的布局,决定了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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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方针 | 为了形成良好的环境,应努力绿化建筑物的地基及公园、街道树等。同时,谋求对现有绿地的适当保护。 |
地区整备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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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物 等 二 关 す る 事 项 |
地区划分 | 名称 | A1地区 | A2地区 | A3地区 | A4地区 |
面积 | 约37.1ha | 约0.3ha | 约2.9ha | 约0.3ha | ||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住宅(不包括住户数量在3以上的长屋。) 2住宅兼有事务所、店铺及其他的,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3第1项第1号、第2号以及第6号中规定的 3共同住宅(不包括住户数量在3以上的。) 4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5养老院、保育所、残疾人福利院等,用于该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不到300m2的 6诊疗所 7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及其他类似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4第1项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东西 8前各号建筑物的附属物 |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住宅(不包括住户数量在3以上的长屋。) 2住宅兼有事务所、店铺及其他的住宅中,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3第1项第1号、第2号、第3号、第5号以及第6号规定的 3共同住宅(不包括住户数量在3以上的。) 4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5神社、寺院、教会等类似的东西 6养老院、保育所、残疾人福利院等,用于该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不到300m2的 7诊疗所 8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及其他类似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4第1项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东西 9前各号建筑物的附属物 |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住宅(不包括住户数量在3以上的长屋。) 2住宅兼有事务所、店铺及其他的,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3第1项第1号、第2号以及第6号中规定的 3共同住宅(不包括住户数量在3以上的。) 4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5养老院、保育所、残疾人福利院等类似设施 6诊疗所 7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及其他类似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4第1项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东西 8前各号建筑物的附属物 |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住宅 2住宅兼有事务所、店铺及其他的,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3第1项第1号、第2号以及第6号中规定的 3共同住宅 4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5养老院、保育所、残疾人福利院等,用于该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不到300m2的 6诊疗所 7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及其他类似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4第1项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东西 8前各号建筑物的附属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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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建筑率最高限度 | 十分之四 | |||||
但是,符合建筑基准法(1950年法律第201号)第53条第3项第2号的建筑物加上10分之1。 | ||||||
建筑物容积率的最高限度 | 十分之八 | |||||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 建筑物占地面积在165 m2以上。 |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165m2(建筑物的住户数量乘以45m2得到的面积超过165m2的情况下,住户数量乘以45m2得到的面积)以上。 | ||||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土地,不在此限。 1作为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类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 2实施本项规定时,如果在现在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土地上不符合本规定的,或者根据现有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则不符合本规定的土地,将其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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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位置的限制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边界线及邻地边界线的距离为1m(本项规定实施时,现在作为建筑物的用地使用的土地,其面积为135m2(横滨市建筑基准条例(1960年10月横滨市条例第20号)第4条第1项的胡同状部分中,除宽度不足4m的部分的部分。以下相同。)未满或根据现有所有权及其他权利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时,其面积不满135m2的土地,其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时,到邻地边界线为止的距离为0.5m(但是,在本项规定实施后,建筑物用地的面积在135m2以上的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边界线及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1m以上。 | ||||
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下,不在此限。 (1)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的。 (2)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汽车车库除外。)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 (3)用于汽车车库的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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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1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10米。 2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者到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的高度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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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10米。 2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者到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的高度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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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等的形态或外观设计的限制 | 1建筑物的屋顶和外墙的色彩与周围的景观相协调。 2室外广告物等的大小及形状应考虑到景观,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装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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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物的屋顶和外墙的色彩与周围的景观相协调。 2室外广告物等的大小及形状应考虑到景观,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装饰。 |
地区整备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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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物 等 二 关 す る 事 项 |
地区划分 | 名称 | B1地区 | B2地区 | C地区 | D地区 |
面积 | 约14.9ha | 约1.9ha | 约3.0ha | 约2.9ha | ||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但是,在实施该项规定时,在经营现存物品销售业的店铺的用地上,建造用于经营同类物品销售业的店铺用途的建筑物时不在此限。 1住宅(不包括住户数量在3以上的长屋。) 2住宅兼有事务所、店铺及其他的,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3第1项第1号、第2号以及第6号中规定的 3共同住宅(不包括住户数量在3以上的。) 4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5养老院、保育所、残疾人福利院等,用于该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不到300m2的 6诊疗所 7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及其他类似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4第1项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东西 8前各号建筑物的附属物(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5规定的除外) |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住宅 2住宅兼有事务所、店铺及其他的,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3第1项第1号、第2号以及第6号中规定的 3共同住宅 4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5养老院、保育所、残疾人福利院等,用于该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不到300m2的 6诊疗所 7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及其他类似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4第1项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东西 8前各号建筑物的附属物(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5规定的除外) |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但是,在实施该项规定时,在经营现存物品销售业的店铺的用地上,建造用于经营同类物品销售业的店铺用途的建筑物时不在此限。 1住宅(不包括住户数量在3以上的长屋。) 2住宅兼有事务所、店铺及其他的,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3第1项第1号、第2号以及第6号中规定的 3共同住宅(不包括住户数量在3以上的。) 4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5养老院、保育所、残疾人福利院等,用于该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不到300m2的 6诊疗所 7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及其他类似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4第1项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东西 8前各号建筑物的附属物(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5规定的除外) |
下列各号所示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用于储存或处理危险品的物品(不包括用于自己使用的储藏设施及其他类似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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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建筑率最高限度 | 十分之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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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符合建筑基准法(1950年法律第201号)第53条第3项第2号的建筑物加上10分之1。 | ||||||
建筑物容积率的最高限度 | 十分之十二 | 十分之二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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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 建筑物占地面积在165 m2以上。 |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165m2(建筑物的住户数量乘以30m2得到的面积超过165m2的情况下,住户数量乘以30m2得到的面积)以上。 | 建筑物占地面积在165 m2以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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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土地,不在此限。 1作为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类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 2实施本项规定时,如果在现在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土地上不符合本规定的,或者根据现有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则不符合本规定的土地,将其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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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位置的限制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边界线及邻地边界线的距离为1m(本项规定实施时,现在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土地其面积不满135m2的,或者根据现有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作为建筑物用地使用的,其面积全部不到135m2的土地,其使用的,其面积为135m2以上的土地,其面积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边界线及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1m以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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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下,不在此限。 (1)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的。 (2)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汽车车库除外。)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 (3)用于汽车车库的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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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1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10米。 2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者到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的高度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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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等的形态或外观设计的限制 | 1建筑物的屋顶和外墙的色彩与周围的景观相协调。 2室外广告物等的大小及形状应考虑到景观,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装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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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区计划区域内行为的申报≫
・A2、D地区的地区整备计划的全部项目根据建筑基准法在地区计划条例中被规定为限制,所以对于进行建筑确认申请的行为,不需要申报。
※荣本乡台地区计划区域由当地居民制定了“本乡台城市建设指南”,并制定了其运用规约。
详情请联系本乡台城市建设21委员会(本乡台自治会内组织)(外部网站)。(对于链接地址的内容及团体,横滨市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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