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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柴住宅区自治会地区建筑协议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3月6日

事前协商要求地区的图片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议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地基上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有可能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什么是“事前协商要求地区”?
  • 被认可的建筑协议区域图(PDF:1,667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的人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172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的概要(协议的摘录)
    (关于建筑物的标准)
    第6条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地基、设计及位置,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建筑物的用途如下所示。
    一户住宅专用住宅(包括二户同居住宅)
    依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3的规定的兼用住宅
    诊疗所
    在长屋,住户数量在3以下,且各住户的地板面积分别在50平方米以上。
    奥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及其他类似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4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
    卡学校(大学、高等专门学校、专修学校及各种学校除外)图书馆及其他类似物,用于该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不到500平方米的
    基宿舍或公寓(仅限于从新建工程完成日算起已经过了5年以上的建筑物因用途变更而作为该用途的情况。)中,符合以下各号的
    (ア) 住宿室或卧室(以下称为“住宿室等”。)的数量在8以下。
    (イ) 住宿房间等的地板面积应在7平方米以上。
    (u) 用于该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不到200平方米。
    养老院、保育所、福利院等类似设施,用于该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不到500平方米的
    其他运营委员会认为不会损害良好的居住环境而承认的
    (2) 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为150平方米。但是,运营委员会认为不会损害良好的居住环境,不在此限。
    (3)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边界线及邻地边界线的距离为1m以上。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任一号的建筑物,不在此限。
    用于面向前面道路设置的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平方米以内的
    i面向邻地边界线设置的,符合以下任一号的
    (ア) 汽车车库的房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平方米以内。
    (イ) 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的物品(汽车车库除外。),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平方米以内
    u面向邻地边界线设置的出窗,不阻碍良好的居住环境的
    (4) 地基不能变更。但是,运营委员会认为不会损害良好的居住环境,不在此限。
    (5) 建筑物的高度不超过地基面10米,屋檐的高度不超过地基面6.5米。
    (6) 除地层以外的建筑物层数为2以下。
    (7) 室外楼梯不应设置。但是,运营委员会认为不会损害良好的居住环境,不在此限。
    (8) 与地基道路相接触的部分应努力绿化。
    (9) 建筑物的屋顶和外墙的色彩与周围的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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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部地域城市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电话:045-671-2667

传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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