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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户原住宅区建筑协议
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6月5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议区域)
建筑协定地区(建筑协定区域及建筑协定邻接地)
从建筑协定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地基上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有可能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什么是“事前协商要求地区”?
- 被认可的建筑协议区域图(PDF:283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的人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658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的概要(协议的摘录)
(建筑物的限制)
第8条前条规定的区域内的建筑物的用途及形态,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建筑物的用途为一户建专用住宅(不包括共同住宅。)诊疗所,合用住宅。但是,并用住宅仅限于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3规定的住宅。
除地层外,2层数为2以下。
3地基面(地基面是指森户原造成工程完成时。)的高度不超过9米,屋檐高度不超过6.5米。
在4本协议区域内,不得设置广告塔或类似的东西。
(地基分割限制)
第9条在签订本协议区域内协定时,合并分割用地时,应在180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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