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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乡台中央住宅区建筑协议
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议区域)
建筑协定地区(建筑协定区域及建筑协定邻接地)
从建筑协定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地基上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有可能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什么是“事前协商要求地区”?
- 被认可的建筑协议区域图(PDF:69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的人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569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的概要(协议的摘录)
(关于建筑物的标准)
第5条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结构和用地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建筑物的用途包括独门独院专用住宅(包括2户同居住宅)、医院(兽医院除外)并用住宅或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3规定的兼用住宅(以下称为“兼用住宅”。)。另外,在B区域建造兼用住宅时,不适用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3规定的住宅部分的地板面积的规定。
(2) B区域建筑物的高度为距地面12米,屋檐高10米以下。另外,A区域的建筑物高度在距地面9米,屋檐高7.5米以下。
(3) A区域除地层外,层数为2以下。
(4) 地基不能进行细分。
(5) A区域用地的地基面不能变更。但是,符合以下任一号的情况不在此限。
(ア) 用于建造车库的切土或盛土
(イ) 合并2个以上的地基使地基面统一时(地基面的高度在以往地基面的高低差的二分之一以下。)
(6) 区域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边界线及邻接边界线的距离(以下称为外墙的后退距离)在1米以上。但是,在外壁后退距离不足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一号时,不在此限。
(ア) 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线的长度合计在3米以下。
(イ) 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平方米以内。
(7) 设置在道路边界侧的围墙,应努力成为可以篱笆或透视的结构的栅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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