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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户第一地区建筑协定
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议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地基上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有可能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什么是“事前协商要求地区”?
- 建筑协议区域图(PDF:256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的人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812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的概要(协议的摘录)
(关于建筑物的标准)
第6条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结构、形态、地基、位置和设计,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在协定区域内可以建造的建筑物的用途,如下a至i所示。
一户建的住宅。多户同居住宅只限于玄关两处以下的两户住宅。
i医院合用住宅(动物医院合用住宅除外。)
2) 建筑率在30%以下,容积率在60%以下。
3) 建筑物的高度从住宅用地开发建造时的地基面开始8.0米,屋檐的高度不超过6.5米。
4) 除地层以外的层数为2以下。
5) 不能分割和整合地基。
6) 用地的地基面(住宅用地开发建造时点。)的高低不能变更。但是,为了建造汽车车库和地下室的切土,为了靠近玄关的切土,为了对平均地基面没有影响的造园的填土,切土,不受此限制。
7)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1.5m以上,到道路边界线的距离在3.0m以上。
8) 设置外楼梯时,应带屋顶和外墙,不妨碍良好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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