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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户一丁目、四丁目建筑协议
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议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地基上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有可能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什么是“事前协商要求地区”?
- 建筑协议区域图(PDF:110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的人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872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的概要(协议的摘录)
(关于建筑物的标准)
第6条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结构和用地,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建筑物的用途如以下1至3所示。
(1)-(1)一户建住宅(但是,多户同居住宅只限于玄关2处以下的两户住宅。)
(1)-(2)住宅中兼有以下ikaha所示用途的
李事务所
罗补习班,花道教室,围棋教室等类似设施
ha用于制作美术品或工艺品的工作室或工作室
(1)-(3)医院(动物医院除外。)合用住宅
(2) 建筑物屋檐的高度不超过地基面7米。
(3) 除建筑物地下以外的层数为2以下。
(4) 不能分割和整合地基。
(5) 用地的地基面(指公告批准时的。)不能变更。但是,为了建造汽车车库和地下室的切土,为了靠近玄关的切土,为了对平均地基面没有影响的造园的切土,盛土,不在此限。
(6) 不得设置室外楼梯。但是,良好的居住环境及不妨碍附近隐私的(带屋顶、带外墙等。)不在此限。
(7) 在用地设置招牌等时,设置场所为一个用地一处,设置的高度为距地面5米以下,大小为0.6m2以下色彩的朴素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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