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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丘住宅区建筑协议
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议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地基上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有可能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什么是“事前协商要求地区”?
- 被认可的建筑协议区域图(PDF:130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的人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159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的概要(协议的摘录)
(关于建筑物的标准)
第6条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用地及位置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建筑物的用途是独门独院专用住宅(包括二户同居住宅)。
(2) 建筑物的高度不超过地基面10米。
(3) 除地层外,层数为3以下。
(4) 占地最小面积为130平方米。
(5)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边界线或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1米以上。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种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米以下的。
i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平方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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