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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乡新波利斯建筑协定
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议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地基上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有可能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什么是“事前协商要求地区”?
- 被认可的建筑协议区域图(PDF:89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的人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494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的概要(协议的摘录)
(关于建筑物的标准)
第5条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用地及位置,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用途为一户建住宅(但玄关在2以下,设置外楼梯时,其构造、位置应得到邻接地的承认),或是医院并用住宅(兽医院除外)。
(2) 地基的地基面(大和住宅工业株式会社建造时的地基面)不变更。
(3) 建筑物的高度依据圆海山风景区的规定。
(4) 建筑物的道路及距离邻地的后退距离根据圆海山风景区的规定。
(5) 建筑物用地的建筑面积率和容积率根据建筑基准法的规定。
(6) 地基不能进行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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