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从这里开始是正文
大船绿丘新波利斯神户地区建筑协议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议区域)
建筑协定地区
从建筑协定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地基上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有可能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什么是“事前协商要求地区”?
- 被认可的建筑协议区域图(PDF:303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的人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592KB)
※根据建筑基准法的修改,协议书中记载的条款发生了偏差。详细内容请看有关建筑协定限制的建筑基准法的条款。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的概要(协议的摘录)
(建筑物的限制)
第8条关于前条规定区域内建筑物的地基、位置、构造、用途及形态,必须根据各项规定的基准。
(1) 不能重新划分协议批准时的区域。
(2) 从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地基边界线的距离在1m以上。但是,没有外墙的具有开放性的私家车车库及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5条之5※符合各号之一的建筑物不在此限。
(3) 建筑物的用途为1户建专用住宅及医院兼用住宅(兽医院除外)。但是,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不在此限。
(4) 建筑物的层数除地层外为2以下。
(5) 从地面开始的建筑物高度和屋檐高度,分别不超过8米和6.5米。
(6) 建筑面积相对于地基面积的比例(建筑面积率)在十分之五以下。
(7)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相对于地基面积的比例(容积率)在十分之八以下。
(8) 关于地基面的高度,不能根据二次建造(切土,盛土)进行变更。但是,设置私家车车库的切土不在此限。
(9) 围墙应努力进行植裁等的施工。
(10) 原则上不能利用损害周围环境的自用以外的停车场。
※根据建筑基准法的修改,协议书中记载的条款发生了偏差。详细内容请看有关建筑协定限制的建筑基准法的条款。
要打开PDF格式的文件,可能需要另外的PDF阅读器。
没有的人可以从Adobe公司免费下载。
前往Adobe Acrobat Reader DC的下载
关于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部地域城市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电话:045-671-2667
传真:045-663-8641
页面ID:757-252-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