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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冢鸟丘住宅区建筑协议
1979年3月5日批准公告
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4月3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包括建筑协议区域)
从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事先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有可能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什么是“事前协商要求地区”?
- 被认可的建筑协议区域图(PDF:89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的人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944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根据建筑基准法的修改,协议书中记载的条款发生了偏差。
限制的概要(协议的摘录)
(建筑物的限制)
第7条
前条规定的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地基、位置、用途及形态,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建筑物的用途为独门独院,是专用住宅及医院并用住宅以及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3规定的兼用住宅。(2)A区域的层数除地层外为2以下,B区域的层数除地层外为3以下。
(3)A区域建筑物的地基高度不得超过9米,屋檐高度不得超过6.5米。另外,在B区域,建筑物的地基高度不得超过10米。
(4)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取决于地基面的高度。以下相同)的最高限度是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的0.6倍加上5米。但是,高度地区的缓和规定适用。
(5)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和总面积相对于地基面积的比例,在A区域分别在4/10以下,在6/10以下,在B区域分别在6/10以下,在18/10以下。
(6)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边界线以及到邻地边界线的水平距离必须在1米以上。但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5条之5※中规定的建筑物部分,不适用。
(7)协定区域内的土地全部作为1个区划作为1个住宅用地使用,协定后的地基分割必须在1区划180m2(54坪)以上。
※根据建筑基准法的修改,协议书中记载的条款发生了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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