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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丸地区开发地区建筑协议
2016年6月6日发行(有效期10年、10年自动延长)
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4月4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包括建筑协议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如果事先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关于邻接地,今后有可能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被认可的建筑协议区域图(PDF:249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的人的土地)的详细图
建筑协议书(PDF:54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员会确认。
限制的概要(协议的摘录)
(关于建筑物的标准)
第6条
协定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及用地,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 (1)建筑物的用途包括独门独院专用住宅(包括二户同居住宅)。
(2)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
(3)建筑物的建筑率在60%以下。
(4)建筑物的容积率为120%以下。
(5)建筑物的高度不超过地基面10米,屋檐的高度不超过地基面7米。
(6)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者到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的高度以下。
(7)除地层以外的建筑物的层数在2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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