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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斯特大道绿园城市建筑协议
1998年11月25日批准公告(有效期10年,以后每5年自动延长)
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4月4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包括建筑协议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如果事先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关于邻接地,今后有可能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被认可的建筑协议区域图(PDF:45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的人的土地)的详细图
建筑协议书(PDF:647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员会确认。
限制的概要(协议的摘录)
(关于建筑物的标准)
第6条
协定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构造、地基及位置,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但是,不会达到第1条规定的目的的建筑物,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认可的不在此限。
- (1)用途包括一户建专用住宅(包括二户同居住宅)或者,医院(但是兽医院除外。)合用住宅。
(2)建筑物的高度不超过地基面10米,屋檐的高度不超过7.5米。
(3)除地层以外的层数为2以下。
(4)建筑用地(指公告批准时的建筑。)不能分割。
(5)用地的地基面(指公告批准时的。)不能变更。但是,建造汽车车库的切土及盛土不在此限。
(6)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边界线的距离(以下称为“外墙的后退距离”。)在A地区1米以上,在B地区0.5米以上。但是,在不到外墙后退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一号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线的长度合计在3米以下。
i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平方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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