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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冈町建筑协定

1983年2月15日批准公告

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4月3日

事前协商要求地区的图片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包括建筑协议区域)


建筑协定地区


从建筑协定地区除外的用地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的人的土地)的详细图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根据建筑基准法的修改,协议书中记载的条款发生了偏差。

限制的概要(协议的摘录)

(关于建筑物的标准)
第8条
前条规定的协定区域内的建筑物的地基、位置、用途、形态以及建筑设备,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用途为一户建个人专用住宅(注:包括2户同居住宅)或医院(兽医院除外)并用住宅。
(2)建筑物的高度不超过地基面10米。
(3)不能分割用地。
(4)不能变更地基面(住宅用地建设完成时)。但是,建筑附属于建筑物的车库的切土不在此限。
(5)邻地边界线和建筑物的外壁或者到代替其的柱子面的距离在1米以上。但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5条之5※中所示内容时不在此限。
(6)除地层以外的层数为2以下。
(7)厕所是水洗式的。
※根据建筑基准法的修改,协议书中记载的条款发生了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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