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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上东急住宅建筑协定

2016年4月25日批准公告(有效期10年)

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4月4日

事前协商要求地区的图片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包括建筑协议区域)

从事前协议要求地区事前协议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如果事先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关于邻接地,今后有可能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什么是“事前协商要求地区”?

被认可的建筑协议区域图(PDF:106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的人的土地)的详细图

建筑协议书(PDF:137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限制的概要(协议的摘录)

(关于建筑物的标准)
第6条
协定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地基、设计及位置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但是,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根据与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的协议被认可的建筑物,不在此限。

(1)建筑物的用途如下所示。
阿.独门独院专用住宅
李.共同住宅(只限于住户数量在2以下的。)
伍.独门独院(动物医院除外)合用住宅
(2)批准公告时的区划不得分期使用。
(3)在B块中,批准公告时建筑物的高度不超过地基面9米,屋檐的高度不超过认可公告时的地基面7.5米。
(4)除地层以外的建筑物的层数,B块的层数在2以下,A块的层数在3以下。
(5)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边界线的距离为1米以上。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项的,不在此限。
阿.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线的长度合计在3米以下。
李.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平方米以内。
(6)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为1米以上。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项的,不在此限。
阿.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线的长度合计在4米以下。
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汽车车库除外)屋檐高度在2.5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7平方米以内。
伍.汽车车库的房檐高度在2.5米以下。
(7)门、围墙、围墙或栅栏的构造有篱笆、栅栏等类似的开放性,高度在2米以下(不包括篱笆。)。但是,协定区域内的主要道路(指带人行道的道路。)的地基,混凝土块结构(不包括在围墙下部作为基础使用的情况。)以外隔音性高的围墙(仅限于考虑到抗震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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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部地域城市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电话:045-671-2667

传真:045-663-8641

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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