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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冢神明台建筑协定

2019年4月25日批准公告(有效期10年)

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4月4日

事前协商要求地区的图片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包括建筑协议区域)

建筑协定地区从事前协议要求地区从建筑协定地区除外的用地事前协议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如果事先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关于邻接地,今后有可能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什么是“事前协商要求地区”?

被认可的建筑协议区域图(PDF:58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的人的土地)的详细图

建筑协议书(PDF:264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限制的概要(协议的摘录)

(关于建筑物的标准)
第6条
协定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构造、地基、位置及设计,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建筑物的用途包括住宅住宿事业法(2017年法律第65号)规定的申报住宅以外的独门独院个人专用住宅(包括二户同居住宅)。)或者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3规定的兼用住宅。但是,不会损害第1条规定的目的的建筑物,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认可的不在此限。
(2)建筑物的高度从地基面开始10米,屋檐的高度不超过地基面8米。
(3)除地层以外的建筑物的层数在2以下。
(4)占地面积在165 m2以上。
(5)地基不能变更。但是,符合以下任意一项的,不在此限。
为了建造一个用于停车的部分。
二获得了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的批准。
(6)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地基边界线的距离(以下称为“外墙的后退距离”。)的最低限度在1m以上(不包括出窗和门袋。)。但是,在外墙后退距离不足最低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项的,不受此限制。
一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线的长度合计在3m以下。
二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
(7)沿着地基边界线的砖墙及其他类似物(不包括高度60cm以下的。)不得设置。但是,沿着道路边界线设置的绿篱、栅栏等具有开放性的不在此限。
(8)建筑物的屋顶和外墙的色彩与周围的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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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部地域城市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电话:045-671-2667

传真:045-663-8641

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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