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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冢神明台建筑协定
2019年4月25日批准公告(有效期10年)
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4月4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包括建筑协议区域)
从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如果事先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关于邻接地,今后有可能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被认可的建筑协议区域图(PDF:58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的人的土地)的详细图
建筑协议书(PDF:264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限制的概要(协议的摘录)
(关于建筑物的标准)
第6条
协定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构造、地基、位置及设计,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 (1)建筑物的用途包括住宅住宿事业法(2017年法律第65号)规定的申报住宅以外的独门独院个人专用住宅(包括二户同居住宅)。)或者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3规定的兼用住宅。但是,不会损害第1条规定的目的的建筑物,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认可的不在此限。
- (2)建筑物的高度从地基面开始10米,屋檐的高度不超过地基面8米。
- (3)除地层以外的建筑物的层数在2以下。
- (4)占地面积在165 m2以上。
- (5)地基不能变更。但是,符合以下任意一项的,不在此限。
- 为了建造一个用于停车的部分。
- 二获得了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的批准。
- (6)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地基边界线的距离(以下称为“外墙的后退距离”。)的最低限度在1m以上(不包括出窗和门袋。)。但是,在外墙后退距离不足最低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项的,不受此限制。
- 一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线的长度合计在3m以下。
- 二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
- (7)沿着地基边界线的砖墙及其他类似物(不包括高度60cm以下的。)不得设置。但是,沿着道路边界线设置的绿篱、栅栏等具有开放性的不在此限。
- (8)建筑物的屋顶和外墙的色彩与周围的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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