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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和台建筑协定

2015年7月3日批准公告(有效期10年)

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12月11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议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如果事先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关于邻接地,今后有可能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什么是“事前协商要求地区”?

被认可的建筑协议区域图(PDF:235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的人的土地)的详细图

建筑协议书(PDF:193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限制的概要(协议的摘录)

(关于建筑物的标准)
第6条
协定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及用地,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建筑物的用途如下所示。
阿.独门独院专用住宅(包括二户同居住宅)
李.住户数为2的长屋或共同住宅
伍.诊疗所(动物医院除外。)合用住宅
(2)建筑物的高度不超过地基面9米,屋檐的高度不超过地基面7.5米。
(3)占地面积在135 m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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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部地域城市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电话:045-671-2667

传真:045-663-8641

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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