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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舞冈一丁目・二丁目住宅地区建筑协议
1998年4月24日批准公告(有效期5年,以后每5年自动延长)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1月24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包括建筑协议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事先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有可能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什么是“事前协商要求地区”?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的人的土地)的详细图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根据建筑基准法的修改,协议书中记载的条款发生了偏差。
限制的概要(协议的摘录)
(关于建筑物的标准)
第6条
协定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构造、地基及位置,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 (1)建筑物的用途如以下ikaha所示。但是,ha中所示的是从第5条规定的别图(建筑协定区域图)的A号到H号的区划。
- i一户建专用住宅(包括二户同居住宅)
罗一户建医院(兽医院除外。)合用住宅
ha施行令第130条之3规定的店铺兼用住宅为一户建、二户建长屋或二户建共同住宅 - (2)除地层外,层数为3以下。
(3)地基的地基面(指公告时的地基面。)最高高度不得超过10米,屋檐高度不得超过7米。
(4)地基的地面不能变更。但是,为了建造汽车车库的切土和地下车库的填土不在此限。
(5)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为1m以上。但是,施行令第135条之5※的规定中规定的,以及地下车库以及类似的车库不在此限。
(6)不能分割用地(协定认可公告时的区划)。但是,协定批准公告时的区划中一个区划的面积在330m2以上,分割后新划分的各区划的面积在165m2以上时不在此限。
※根据建筑基准法的修改,协议书中记载的条款发生了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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