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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野地区建筑协议
最后更新日期2025年4月7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包括建筑协议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地基上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青叶区町的规则制作咨询中心(青叶区区政推进课内:045-978-2217)。
- 关于邻接地,今后有可能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被认可的建筑协议区域图(PDF:88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的人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223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的概要(协议的摘录)
(关于建筑物的标准)
第6条前条规定的协定区域内的建筑物的用途、形态、构造、用地及位置,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用途为独门住宅(多户同居也可以。)或者作为医院(兽医院除外)并用住宅。但是,对于多个家庭同居住宅,各家庭使用的部分基本上是独立的,而且,在住宅内部各家庭不能往来的构造的住宅和宿舍不承认。
(2) 建筑物的高度从地基面(指住宅用地建设完成时)开始最高9米,屋檐的高度不超过6.5米。
(3) 地基边界线和建筑物的外壁或者到代替其的柱子面的距离(以下称为“外壁的后退距离”)在1米以上。但是,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的建筑物,在不到该“外壁的后退距离”限度(1m)的距离内的建筑物,屋檐的高度在2.3米以下,且该部分(位于不足该“外壁的后退距离”限度的距离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在5平方米以内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4) 除地层以外的层数为2以下。
(5) 地基不能进行细分。
(6) 地基的地基面不能变更。但是,为了建造以使用轮椅等为目的的斜坡等,或者为了建造汽车车库的切土盛土不在此限。
(7) 篱笆或栅栏的构造有绿篱、管道栅栏等类似的开放性。但是,门柱及其他类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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