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里开始是正文
奈良五丁目13番地地区建筑协议
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包括建筑协议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地基上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青叶区町的规则制作咨询中心(青叶区区政推进课内:045-978-2217)。
- 关于邻接地,今后有可能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什么是“事前协商要求地区”?
- 被认可的建筑协议区域图(PDF:409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的人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101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的概要(协议的摘录)
(关于建筑物的标准)
第6条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及用地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用途为单户建专用住宅。但是,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3规定的兼用住宅可以建造。
(2) 建筑物的高度不超过地基面10米。
(3) 屋檐高度在7m以下的建筑物的各部分的高度,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者到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的高度以下。
(4) 屋檐高度超过7m的建筑物的各部分的高度,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者到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5得到的东西加上4m的东西以下。
(5) 建筑物建筑面积相对于占地面积的比例最高限额为十分之四。但是,在市区拐角等的地基内的建筑物中符合建筑基准法第53条第3项第2号的建筑物为10分之5。
(6) 建筑物的总面积相对于占地面积的比例最高限额为十分之八。
要打开PDF格式的文件,可能需要另外的PDF阅读器。
没有的人可以从Adobe公司免费下载。
前往Adobe Acrobat Reader DC的下载
关于本页的咨询
页面ID:432-511-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