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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岳台19番地地区建筑协议
最后更新日期2025年4月7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包括建筑协议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地基上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青叶区町的规则制作咨询中心(青叶区区政推进课内:045-978-2217)。
- 关于邻接地,今后有可能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什么是“事前协商要求地区”?
- 被认可的建筑协议区域图(PDF:86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的人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315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的概要(协议的摘录)
(关于建筑物的标准)
第6条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构造、用地及位置,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建筑物的用途除住宅住宿事业法(2017年法律第65号)规定的申报住宅外,如下所示。
独门独院的住宅
イ长屋(住户数量为2户,只限于亲属2户同居的)
(2) 建筑物的高度(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2条第1项第6号ro及ha不适用。)不超过地面10m。
(3) 不能分割用地。
(4) 地基填土引起的地基面(指公告批准时的。)不能变更。
(5)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地基边界线的距离(以下称为“外墙的后退距离”。)在1m以上。但是,在不到外墙后退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项的,不受此限制。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线的长度合计在3m以下。
i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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