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茜台一丁目C地区建筑协议

最后更新日期2025年4月7日

事前协商要求地区的图片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包括建筑协议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限制的概要(协议的摘录)
    (关于建筑物的标准)
    第6条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地基、位置、形态及设计,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建筑物的用途如下所示。
    独门独院专用住宅(包括两户住宅。)
    i长屋或共同住宅(只限于各户的住户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
    诊疗所
    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批准了对居住环境的保护没有障碍的兼用住宅、公益设施或者福利设施
    (2) 建筑物的高度是指地基面(批准公告时的地基面)。以下相同。)开始9米,屋檐的高度不超过地基面6.5米。另外,关于屋檐位置的定义,由另行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细则规定。
    (3) 不能分割用地。但是,分割后各土地的占地面积全部达到165平方米以上的情况不在此限。
    (4) 地基的地面不能变更。但是,用于建造停车场、楼梯或轮椅用斜坡或升降机等的切土及盛土不在此限。
    (5)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地基边界线的距离(以下称为“外墙的后退距离”。)在1m以上。但是,在不到外墙后退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项的,不受此限制。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线的长度合计在3m以下。
    i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平方米以内。
    (6) 对于面向地基边界的拥壁,应维持建造当初的形状。但是,不得已要建造新的拥壁时,要配合周围的拥壁形状。另外,不进行在拥壁的加固以及在拥壁上部贴出建筑物和工作物的设置。
    (7) 对于面向地基边界的篱笆或栅栏,作为有篱笆、开放性的钢丝栅栏等,有块墙、石墙、面板栅栏等封闭性的东西(门附带的小规模的除外)不设置。在面向道路边界线的部分设置花、木等。
    (8) 屋顶、外墙、甲板、招牌等的色彩和形态与周围的景观相协调。作为色调,避免艳丽的颜色。
    (9) 招牌及其他类似的东西(以下称为“招牌类”。)是指设置的土地所有者等(包括租房人。)从道路面到招牌类的上端的高度在3m以下,显示面积在1平方米以下(关于诊疗所的招牌类,仅限从道路面到招牌类的上端的高度在5m以下,显示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
    (10) 在用地内不设置机械式停车场和自动贩卖机。
    (11) 对于长屋或共同住宅,必须在用地内确保与住户数量相同以上的停车场。但是,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批准了居住环境没有障碍的情况下,可以在附近确保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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