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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志田町第一地区建筑协议

最后更新日期2025年4月7日

事前协商要求地区的图片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包括建筑协议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地基上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青叶区町的规则制作咨询中心(青叶区区政推进课内:045-978-2217)。
  • 关于邻接地,今后有可能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什么是“事前协商要求地区”?
  • 被认可的建筑协议区域图(PDF:301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的人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241KB)
    ※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的概要(协议的摘录)
    (关于建筑物的标准)
    第6条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结构、设计、形态、地基及位置,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建筑物的用途如下所示:
       一户住宅(亲属到两户为止的同居,玄关最多2个,内部可以相互来往)
       i独门独院的医院(兽医院除外)并用住宅。
       u独门独院的兼用住宅,符合以下所有条件,不会因噪音、振动等损害居住环境的。
        (ア) 兼有的用途是学习教室、住宅内的小规模事务所以及其他类似的设施。
        (イ)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可以在内部往来,非住宅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在35m2以下。
        (u) 有看板时,其显示面积合计在0.5m2以下,不得使用闪烁装置或影像装置。
     (2) 除地层以外的层数为2以下。
     (3) 建筑物的高度最高9米,屋檐的高度在6.5米以下。
     (4) 不能分割用地。
     (5) 地基不能变更。但是,为了建造汽车车库,或者为了建造轮椅用的斜坡和升降机等而进行的切土和填土的地基的变更不在此限。
     (6)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1m以上。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项的,不在此限。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线的长度合计在3m以下的。
       i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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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页的咨询

青叶区町规则制定咨询中心(青叶区区政推进课)

电话:045-978-2217

电话:045-978-2217

传真:045-978-2411

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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